离职前被安排待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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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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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3:19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在离职前被安排待岗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引发诸多讨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双方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如医疗期满被单位辞退或被安排停工待岗时,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是否应将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也纳入考量?
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仅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即使在非正常工作期间,也应据此计算。第二种观点则主张,不论劳动者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考虑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种观点强调,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离职前正常工作状态下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第三种观点更合理,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种观点有助于阻止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常手段逼迫劳动者离职,对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强保护,同时也更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采用人为制造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例如,以经济形势不好为由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会降低。按照前两种观点,停工时间越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就越低,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面对此类情况,劳动者需在用人单位停工行为的一个月内,以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过仲裁和诉讼争取N的经济补偿。尽管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到岗上班并要求足额发放工资,但这往往费时费力。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可能会选择“被迫离职”的方式,最终仍无法避免。
相比之下,第三种观点为劳动者对抗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的保护,有效阻止了用人单位通过非正常工作期间逼迫员工离职的行为。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是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有力支持。
呼吁持第一、二种观点的法院,审慎考虑并修订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