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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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3:56
辨认笔录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广泛应用,但其在法定证据体系中的确切分类并不明确。有人主张,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而证人的辨认笔录则归于证言。《刑事诉讼法》明文将其定为法定证据形式。根据辨认对象,辨认笔录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依据辨认方式进行区分,辨认可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后者又细分为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按辨认主体,辨认笔录类别包括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最后,根据辨认阶段,辨认笔录又可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这些分类共同构成了辨认笔录在法定证据体系中的复杂性与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