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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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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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3:34
辨认笔录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因为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来自于案件当事人或者证人所说的与案件极为相关的信息,而笔录这个实物脱离了这些人的言辞之后就是毫无效力的,所以从客观上来讲只能将辨认笔录作为是一种言词证据更加具有说服力。
辨认笔录属于言词还是实物证据?
辨认笔录应当属于言词证据。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即“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较强。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很多人会错误的将一份辨认笔录当做是实物的证据,因为笔录从表面形式上来看就是一份关键的文书证据,但从本质上来看只有当相关主体在笔录中的言辞是客观真实的,这份笔录才会被法院采纳并据此作出裁判,所以只能将其作为是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