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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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6:20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工伤认定申请会不被受理?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文律师解答: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4、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者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已经退休了,对于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受理的。
5、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这一类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使用非法雇佣的童工等严重问题。
6、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劳动关系调整,不能申请。
7、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袁文律师解析: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向*门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书。
*门对于以上材料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只要提供材料在形式上符合要求,*门就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至于这些材料能否证明其中的关系,需要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再进行实质审查。
比如,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仅是提供证明材料,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及用人单位的举证等情况再作出相应判断,而不是在受理阶段直接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断,并以此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袁文律师简介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愿意倾听客户的诉求,尽全力维护客户的权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