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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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08
湖北省著名的商标认定和促进工作在其法律框架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指出,若违反条例规定,且法律、行*规已有明确处罚,将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详细列举了撤销著名商标称号的情况,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欺诈认定、超越商标使用范围、商标受让人未重新申请认定,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其称号并公告。
针对未经授权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志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或2万至10万元的罚款,严重者将面临更高罚款。
此外,第三十条强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认定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经2008年4月3湖北省第十一届*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3日湖北省*常委会以第84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申请和认定,使用、促进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