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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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53
无锡市蔬菜基地的法律责任在第五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或欺诈手段占用菜地的行为,国土管理部门会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没收非法建筑,并按照每平方米十至十五元的标准罚款。相关单位主管和经办人员将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
超出批准范围占用菜地,超出部分也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同样接受处罚。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批准者会受到行政处分,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处理。
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改变菜地用途的行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非法建筑,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同样会受到处分。
破坏菜地资源,如取土、堆放废弃物,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将要求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土地年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损坏保护标志的行为,蔬菜管理部门会要求恢复原标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排放污染物质损害蔬菜基地或蔬菜的,需赔偿受害者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理。妨碍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执法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逾期未执行的处罚,将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996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