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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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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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0:54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与此类似,蔬菜生产经营组织或菜地承包经营者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内应包含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和奖惩等事项。
根据第十四条,蔬菜基地范围内禁止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将菜地抛荒或改挖鱼塘。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指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前提下进行。若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建设单位需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外,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若需占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蔬菜基地,则需按照《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后,需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市蔬菜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中,征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蔬菜基地,需加倍缴纳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和挪用基金,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最后,第十七条强调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有污染的企业,并要求区(县)环保部门定期对蔬菜基地的土壤、水体以及蔬菜进行监测。此规定旨在保护蔬菜基地的生态环境,保障蔬菜的品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