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复权制度破产复权的立法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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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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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7:09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复权制度有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当然复权主义、许可复权主义和混合主义。
(一)当然复权主义,如英美法系,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如有特定条件,如获得免责许可、达成强制和解协议或破产废止协议、法定期限届满等,无需*许可即可自动解除破产*。但如免责被撤销,复权效力随之失效。
2. 其中,免责许可通常基于破产人清偿比例高、无欺诈行为等,但复权并非永久有效,如超过法定期限,破产人将自动恢复权利。例如,我国公司法对不同情况下的复权期限有所区分,无犯罪行为的破产人可享5年期限,有犯罪行为的为3年。
(二)许可复权主义则要求破产人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向*申请复权,如台湾地区破产法。*会进行审查并公告,允许异议,复权过程较为繁琐。
(三)混合主义在日本破产法中体现,既有当然复权的规定,也有许可复权的考量。日本法对复权的处理灵活,既保留了当然复权的便利性,又确保了复权的确定性和公示性。
总的来说,复权制度的设计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有明确期限的情况,如法定期间届满的复权,可以采用当然复权;而如清偿完毕后的复权,由于缺乏明确时间点,应采用许可复权,以平衡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