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仓单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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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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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2:27
仓单生效是仓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程序,其有效性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并为仓储物的存储、保管和提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这一行为标志着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确认。若保管人未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说明其尚未收到存货人的仓储物,因此该仓单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下,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有所不同,如法人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雇员签字,经济组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则由经营者签字,而盖章则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保管人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中的一种方式。
其次,仓单必须包含法定必要的记载事项。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必须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与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这些记载事项为仓单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仓单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其作用类似于提单,但不具备流通和转让的能力。持有人若要将仓单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第三方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确保了仓储物的安全与法律流通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