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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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2:04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根据压力管道的类别(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和管辖部门或工程(装置)进行分别登记。使用单位需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分别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具体划分如下:
第七条 《使用登记表》需根据压力管道的名称进行填写。工业管道、动力管道、公用管道中,热力管道、门站和阀站内的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确定原则:
第八条 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10个)的使用单位,可以只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填报1个登记表。
第三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九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压力管道登记单元数量较少能当场审核的,当场审核并办理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审核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说明理由。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数量较多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对《使用登记表》中的每个登记单元编制压力管道代码,出具《使用登记证》并注明编号。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或基于风险检验为监控使用的压力管道,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每个登记单元编制(临时)压力管道代码,颁发《使用登记证》并注明有效期。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专家和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组成,使用单位需配合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核查工作包括申报资料核查、安全管理检查、人员资格检查、文档核实及其他必要检查,核查后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登记证》注明有效期,到期需换证时,使用单位需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并携带相关资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不受理未达到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或申请材料与核查结果不符的压力管道。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压力管道单元,登记机关在《使用登记表》备注栏注明“不予登记”,确保《使用登记证》对应的压力管道单元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需管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情况,建立使用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单位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或状况发生变更或变化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输入压力管道数据库。对使用单位执行本规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重点检查存在隐患、重大经济安全、社会影响、重要地区和场所使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 上级登记机关每年组织对下级登记机关的登记工作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未按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换证和变更的使用单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限期改正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导致压力管道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