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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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1: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如下:
第十四条:一年内,对于被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如果育种者允许,且申请日前在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不超过4年,且满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并符合命名标准,农业部会授予品种权。销售行为包括买卖、易货、入股等方式转移繁殖材料,以及签订生产协议等。
第十五条:育种者的销售行为被认为是许可的,包括自己销售、内部机构销售、全资或参股企业销售,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已知的植物品种"指的是通过初步审查、品种审定或已广泛应用的品种。
第十七条:"相关的特征或特性"指用于测试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性状,以及品种描述时所用的性状。品种命名规则强调,不能仅用数字,不得违反法律公德,不得带有民族歧视,也不能使用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名称等,以免引起误解或混淆。
对于已通过品种审定或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其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定,并与审定或审批时的品种名称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于2007年9月19日由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的《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费用和公报,附则8章61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