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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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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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3:05
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有政治权利、财产权、人身自由、平等、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格权与人权的区别有:
1、人权是一个十分复杂和多元的概念,既有作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的一面,又有作为法律权利的一面。即便是在法律的语境内,人权的内容也并不以人格权所指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人格利为益为限,还包括言论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等公法权利的内容,可见,其概念所涵摄的范围十分广泛。
2、人格权作为一项民法权利,其救济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由各国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实现。而人权中具有很多道德权利内容,而且常常成为政治团体乃至国际社会各方处理相互关系的口号和工具。虽然对于人权保护而言,法律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因其内容十分复杂,权利的保护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