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1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3:06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重点阐述了市政设施的养护与维修内容。
第十二条强调了养护维修应遵循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测,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指出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养护维修。同时,要求维护管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业设备。
第十四条明确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养护维修工作,社会单位建设的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特许经营设施则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和规定负责。
第十五条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设施提出了维护规范要求,包括消防、公共交通等设施,确保安全,对丢失、损坏或影响安全的情况,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产权单位进行及时修复或移除。
第十六条规定了养护维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置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低噪声设备等,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此外,对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第十七条强调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重大设施维护管理的规范性。同时,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查和接报制度,对损坏、丢失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指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及相关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