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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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03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地名的使用规定。首先,市和县级民政部门有责任(依据标准地名),通过整理和出版地名录、地名志以及行政区划名称单行本,确保地名信息的准确性(汇集出版)。
在制作涉及大量地名的出版物,如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时,民政部门的资料是官方标准,必须(以民政部门汇集为准),确保一致性。
在各类官方和公共媒介中,使用地名有严格要求。公文、证件、报刊、书籍、地名志、词典、广播、影视、广告、标牌和网络内容都应采用(标准地名),以避免混淆和误导。
在涉及到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的命名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户籍登记和房地产广告登记,*部门有义务(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没有得到民政部门认可的标准地名,将(不予办理),以维护地名管理的规范性。
最后,民政部门还承担着(地名档案管理)的责任,确保地名资料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和使用准确的地名信息。
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