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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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20
济南市为强化地名管理,以适应城市化进程、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需求,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名管理办法。
本办法规定,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名命名、使用、标识设置及其管理活动,均需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地名的种类包括:一是行政区域划分,如市、县(市、区)、乡(镇)、*事处、村、居;二是居民区、自然村等居住地名;三是自然地理特征,如山、河、湖、泉等;四是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点,如文物古迹、纪念地等;五是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六是大型建筑物;七是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含义的站点和设施。
地名管理的主导部门为市*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则负责其区域内的相应工作。规划、*、工商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需协同民政部门,共同推进地名管理工作。地名规划的编制需基于城市规划,经市*批准后实施。
在地名管理中,济南市强调尊重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特别保护具有地方历史和文化特色的地名,以传承城市文化,增强居民对地方认同感。
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