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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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28
济南市的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了地名标志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职责。
首先,对于点状地域,至少需要设立一处地名标志;片状地域则根据范围大小设置两处或以上的标志,确保标识的全面性。线状地域如道路、河流等,必须在起点、终点和交叉路口设置,必要时还需在适当位置增设,以提供清晰的导航指示。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按照特定分工进行。行政区划、城市道路等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乡(镇)、村的标志则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其他特定类型的地名标志则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负责维护。
在地名变更后,新的地名标志需在批准并登记后的一个月内设置完成。对于新建或改造的公共设施,例如道路、桥梁、广场和居民区,应在工程竣工时同步设置地名标志,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则需在每期工程结束后设立相应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涂改或遮盖地名标志。在施工期间确实需要临时移动的,需经过设置部门批准,并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状。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对区域内所有地名标志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使用非标准地名、书写不规范、锈蚀破损等问题,会立即要求整改,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完好性。
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