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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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1:35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地名命名的准则,旨在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地方特色、便于公众认知和管理。以下是关键条款的概述:
第七条强调地名命名需遵循国家主权、文化价值、历史传统和实际功能。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等,且确保每个地名具有唯一性,主地名与派生地名协调一致。乡(镇)通常以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指出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反映个体属性,通名反映类别。新建居民区名称需符合特定条件,如小区需三千户以上并配服务设施,别墅则有容积率限制。
第九条规定了市区新建建筑群的通名要求,如居民区、花园、园苑、山庄和别墅等,并对占地面积有明确标准。建筑群使用特定通名时,占地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
第十条指出地名重名、同音的情况需要避免,包括乡(镇)、街道、道路、居民区和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
第十一条规定了地名命名的具体申请流程,从乡(镇)至专业部门使用站台等名称,需经各级政府审批,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则需在规划许可前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地名审批和变更程序,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地名变更需经过严格审批,特殊情况下的名称变更需符合特定条件。
第十四条规定,地名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建设消失等情况需注销,注销程序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最后,第十五和十六条强调了申请人申报地名的诚信责任和命名结果的公开性,以及对擅自命名或变更的禁止。
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