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门面的住宅房(房靠路边)拆迁时候如何算补偿?自已有工商执照、国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37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4:18
你好,看了你的提问,看了你还是特别关注了《规定》的了。但是,《规定》里最主要也是你最需要了解的地方你疏忽了。各地颁布的《规定》也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那么,在这里,市、县人民政府又是怎样认定和处理的呢?《办法》上并没有讲明。你家房屋用途很明显是住宅用途,然后你自行改变了用途作为商业用房。根据我以往的评估经验,在遇到这种自己改变用途的房屋征收评估时,征收部门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如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于改变房屋用途进行了处罚并同意其变更,那么就按照新用途进行评估并补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罚单等,其他还有你那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得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那就属于违法改变用途。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会很不情愿,于是征收部门会适当考虑奖励措施、搬迁费用照顾等。但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这一点政府是不可能也不敢做出让步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4:16
这个需要跟三旧办协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4:23
你好,看了你的提问,看了你还是特别关注了《规定》的了。但是,《规定》里最主要也是你最需要了解的地方你疏忽了。各地颁布的《规定》也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那么,在这里,市、县人民政府又是怎样认定和处理的呢?《办法》上并没有讲明。你家房屋用途很明显是住宅用途,然后你自行改变了用途作为商业用房。根据我以往的评估经验,在遇到这种自己改变用途的房屋征收评估时,征收部门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认定结果为依据;如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于改变房屋用途进行了处罚并同意其变更,那么就按照新用途进行评估并补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资料,罚单等,其他还有你那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2、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如果没有得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那就属于违法改变用途。一般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会很不情愿,于是征收部门会适当考虑奖励措施、搬迁费用照顾等。但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这一点政府是不可能也不敢做出让步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4:24
这个需要跟三旧办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