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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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3:37
在美国,破产法中的清算过程主要针对两种情况:对于财产较少的债务人,通常通过第七章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根据第七章,债务人必须出售大部分财产以偿债,这被称为“第七章破产案”。破产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受托人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尽管如此,债务人可以保留一定数额的豁免财产,例如住房、小汽车等,这取决于州的立法。法律允许债务人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以避免他们依赖社会救济,增加社会负担。
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或失去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非自愿第七章破产”,以清算债务人的财产。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动或在债务人三个债权人联合申请下启动第七章破产。一旦债务人申请破产,会启动“自动中止程序”,暂时阻止债权人追讨债务,给予债务人时间考虑重组或清算的途径,同时防止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结束前,债权人需通过申请解除自动中止程序,才能重新占有债务人的特定财产,通常是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破产受托人会接收和清理破产财产,扣除豁免财产后,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受托人可能会根据回收财产比例获得报酬,这有助于鼓励他们认真处理债务人的资产。在破产清算中,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人,而优先债权如律师费、受托人费用等在破产后仍需优先偿付。
在第七章破产下,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如子女抚养费、酒驾赔偿等,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也可能不被勾销。如果债务人申请破产存在欺诈或滥用破产法的情况,法院可能撤销破产案,恢复债权人追讨债务的权利。债务人仍有权与债权人达成“再确认协议”,继续偿还特定债务。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适应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在加快吸收英国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国法为依据而采用适合美国国情的英国法,但是,美国法仍然继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根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通过了三部破产法,但是,这三部破产法的制定并未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