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破产重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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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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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04:31
在美国,当一家公司面临财务困境,且希望避免清算时,可以申请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十一章进行重整。相较于第七章中传统的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提供了一种方法,允许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运营其业务并制定计划,以在重整期间支付债权人款项,这通常高于或等于清算程序中的偿付水平,从而避免清算。
重整的理论基础在于,若债务人能通过重整计划满足高优先级债权人要求的偿付,那么公司无需清算。债务人在此期间被称为“持产负债人”或“DIP”,可以正常运营其业务,无需获得破产*或其他实体的特别批准,除非其计划进行非日常业务活动,此时需向*申请批准。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能需要融资以维持运营。此类融资通常超出其正常业务范围,因此需经破产*批准。例如,在玩具反斗城破产案中,一个财团已安排31亿美元新融资,破产*已临时批准玩具反斗城最多使用22亿美元。最终批准全数融资的听证会安排在10月10日。
一旦破产程序启动,债权人除非获得破产*的批准,否则不得采取任何行动。这一自动中止原则有两个主要目的:为债务人争取时间制定重整计划,避免处理多个债权人的主张干扰其计划;确保债务人的偿付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级进行,而非任意决定,以避免不公平地奖励激进的债权人。
理查德·丹杰菲尔德是一位纽约律师协会成员,在美国银行业与金融法领域执业超过35年,拥有罗格斯大学的文学最高荣誉学士学位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他担任纽约市律师协会银行业法委员会成员、美国律师协会银行业法委员会商业和不动产次委员会*、美国外资银行法务长理事会创始人及前*、国际银行家立法和监管*委员会学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