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对方不出面调解,我拿不到认定书,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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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2:36
事故处理单位的这种做法违了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不能到场或拒不签字的,办案人员可以相关手续上予以载明即符合办案规定.你所说的一年了,想必是基于赔偿问题怕超出法定的诉讼期限吧?呵呵,对此,因交通事故尚在责任认定阶段,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也就使你的顾虑可以消除.注意的是:若你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应看清上面载明的时间,若不是近期的,应提出异议,并要求办案人员进行记载后复印留存,同时,对于送达该认定的手续,你们签字要准确并加捺手印,此也是你们保证赔偿调解未果时起诉的关键证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2:37
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对方出不出面没有关系,只是在执行的时候对面不出面解决会比较麻烦,可是申请法律渠道走合法途径解决。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2:31
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出具和调解没有关系,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调解。但出具事故认定书上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在认定书出来后必须送达给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