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范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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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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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21:31
为了规范安徽省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确保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用于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立法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要求,内容要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规范性文件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制定程序涉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
政府所属部门如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说明制定文件的必要性、问题、制度设计和上位法依据。政府法制部门汇总研究立项申请,拟订本级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工作由政府所属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需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紧密联系的,需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起草单位应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审查送审稿,如不符合规定或条件不成熟,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单位。审查过程中,将送审稿或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审查机构应协调各方意见,形成审查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并由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或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审查报告。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需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政府法制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制定部门。部门需研究吸收意见,对主要意见不能采纳的应书面告知政府法制部门。
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政府法制部门发现违规印发的文件,可提请人民政府撤销并公告。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对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制定规范性文件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则需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审议通过的草案由审查机构修改后报批发布。规范性文件一般自发布后30日施行,特殊情况下可即时施行。
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文件制定机关通过法定载体公开发布。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需按《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按《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