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产假,是否有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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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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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15:2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1、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2、 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3、 男女双方未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
4、 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对晚婚,各国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实际结婚年龄平均为25岁。在中国,一般男25岁以、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被认为晚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给予鼓励”。晚婚晚育第5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给予鼓励”。晚婚晚育与法定婚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定婚龄是人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国家实行晚婚晚育的*。晚婚晚育与法定婚龄具有一致性,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的晚婚晚育。为此,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又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作为提倡性条款,鼓励人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并受到国家一定的优待。中国现行*规定的具体鼓励方法是: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外增加奖励假7天。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民由所在村给予鼓励。晚婚晚育与法定婚龄在效力上的根本区别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提倡性条款。当事人已达法定婚龄要求登记结婚时,可动员教育其实行晚婚,经动员当事人坚持要求结婚时,应准予登记。如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其仅达法定婚龄未达晚婚年龄为由,拒不出具结婚证明时,当事人可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时,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