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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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0:23
第三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偿协助报警,不得阻碍报警。严禁虚假报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援。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有责任首先组织、引导现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迅速赶往火场,进行火灾扑救。火灾扑救由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场总指挥可根据扑救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指挥。在扑救重大火灾时,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协助,并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队除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失火单位或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在治疗期间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失火单位或当地政府应提供生活保障。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费用,由失火单位按价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于特大火灾,自治区政府应组织调查。对于重大火灾,自治区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调查。
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