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查封标的物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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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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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20:15
需要查封的执行人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然后根据查封的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可执行查封。如果当事人在提出了诉讼请求后,法院也是首先会确认诉讼的标的物,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出现了恶意转移或者隐藏财产的情况可以申请查封或者扣押标的物。
一、诉讼流程查封标的物的流程是什么?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需办如下手续: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法院可以查封吗?
法院可以查封被告价值高于诉讼标的的财产。
比如原告起诉的金额是100万元,而被告只有一套房屋,价值300万元,法院就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后,也是首先要明确诉讼的具体类型以及诉讼标的物的内容,当原告提供了合法的证据能够证明确的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情况,法院也是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将诉讼的标的物进行冻结,如果诉讼的案件已经结束那么查封冻结的财产也是可以申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