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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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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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10:21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确保借款安全,自愿以其单位所有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抵押物包括固定资产、可封存的流动资产、有价证券及其他,总评估现值为万元。抵押期限为一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现值的70%,即万元。借款方在抵押期限内,可分次申请借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借款方在贷款期间有权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费用自理。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抵押物。如抵押物在借款方保管期间发生损坏、损失或变质,借款方需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并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度。
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处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时,借款方需用其他资金归还。贷款方有权随时对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需提供协助。
抵押物需参加财产保险,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需用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方有权调整放款额度,根据抵押物价格变动情况。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及合同公证等费用由借款方承担。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违约时处理抵押物。
双方协商需变更或解除抵押合同时,应经借贷双方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双方共同商定增加条款后,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后,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合同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