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应该开庭情形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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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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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5 02:32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仅对最高人民*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的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如果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要求,那么最高人民*也应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见。
然而,这一法律条款并未涉及到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与最高人民*的合议庭进行会面前的口头交流,以及是否可以提交书面意见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则进一步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解释,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有需要,可向最高人民*的相关合议庭提出当面反映意见的请求,而最高人民*的合议庭则应在办公场所内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谈话内容进行记录。
同时,辩护律师所提交的书面意见也应被附入案卷之中。
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特别指出,如果最高人民*在此过程中提出了意见,最高人民*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