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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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09
税收行政诉讼权限规定是:基层*管辖一般的税收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管辖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法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税收行政案件等,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诉讼时要根据实际来认定。一、税收行政诉讼权限规定是什么?
税收行政诉讼权限规定,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税收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除受《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外,也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制约。具体说来,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和暂停供应*。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二是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
对于税收行政诉讼的具体权限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处理的,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来对上述诉讼权限进行认定,如果受理时出现管辖权限错误的,那么还需要按照规定来进行移送管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