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问题:混淆行为的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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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2
1、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果你未经注册使用了,就构成了侵权。如果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注册申请,就另当别论了。回答者注。)
2、这个还真是个有待商榷的问题。我查了一下《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均没有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书名而内容完全不同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定。但同一书名内容或情节如果雷同构成侵权是毫无疑问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3
可认定该类侵权行为
侵犯该知名作者的合法权益追问原因能具体说一下吗?
追答我觉得这个是常识,很好理解,不需要具体说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33
市场交易中的有些竞争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来侵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来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这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市场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上,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 也禁止市场混淆行为,但更多是将法律规制的重点放到“假冒”或“仿冒”的行为上,相对缺乏对市场混淆行为中的“购买者”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