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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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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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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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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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经济手段是指*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
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国家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目标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和行政手段的差别在于:
第一,实施的依据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第二,实施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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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行政,是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活动。
行政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命令指导诉求、法律强制约束、经济损益、文化思想理念指引导向和社会协调合作等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经济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一种通过经济权益的损益程度来达到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行政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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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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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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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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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经济手段是指*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
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国家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目标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和行政手段的差别在于:
第一,实施的依据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第二,实施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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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行政,是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活动。
行政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命令指导诉求、法律强制约束、经济损益、文化思想理念指引导向和社会协调合作等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经济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一种通过经济权益的损益程度来达到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行政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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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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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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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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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经济手段是指*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
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国家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目标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和行政手段的差别在于:
第一,实施的依据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第二,实施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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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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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行政,是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活动。
行政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命令指导诉求、法律强制约束、经济损益、文化思想理念指引导向和社会协调合作等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经济手段,是指包括*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监督约束”的政务活动中采用的一种通过经济权益的损益程度来达到管理国家和外理政务的行政方式方法和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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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11月14日 22:50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法以*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法则更加注重对*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的宏观*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干预,宏观*法侧重于规范*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如货币*、财政税收*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而受*等。
4、调整对象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价格法等。宏观*法以宏观*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法主要包括财*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此外,宏观*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的宏观*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宏观*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目的的实现及*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法的目的之一。宏观*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所以,宏观*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法为条件
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两方面谈起。
作为市场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和鼓励竞争,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而我国当前市场竞争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发育不全面。我国的市场经济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类要素市场有的尚未建立起来,有的刚起步,有的还未开放,市场发育不全面,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在这些领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2、市场竞争不充分。在已经形成的市场中,市场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竞争还是不充分。但对于尚未放开的市场来说,市场竞争对想进入这一市场的市场主体来说则是一种理想。目前,我国许多行业仍然处于行政垄断的阴影下,在这些行业中,市场是存在的,但竞争是缺位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政方针。
2、“宏观*法”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国宏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a、*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应由谁来制定,也就是谁拥有对经济的宏观*权,在这一点上,目前比较混乱,各级*甚至出于地方利益而制定与国家总体方针相悖的经济*。b、*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宏观**应当如何制定,遵循怎样一种程序;宏观*的实施应当如何进行,应当遵循怎样一种程序,我国在对宏观*程序的控制和监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c、*内容的合法性问题。宏观*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第一性的;宏观*是辅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场竞争的,就不能进行宏观*,*内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国宏观*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须在促进和维系现有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继续放开和建立各类要素市场,在这些市场中形成竞争,而反垄断法则能很好地实现这一功能。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目前市场发育不全面,竞争不充分,通过反垄断法,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的健全,促进市场竞争的优化和升级,同时,也可以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鼓励竞争的信息。有学者认为,宏观*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因而应将宏观*法置于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此,笔者认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为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是基础,必须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这是基础,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场竞争基础上,宏观*才能更好的发挥指导作用,宏观*是相对于市场调节而言的,没有市场调节,就无所谓宏观*。而且,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力度不够大,*范围不够宽的问题,恰恰相反,是*力度过大,范围过宽,而且由于存在*主体的不合法,*程序的不合法,*内容的不合法等问题,加之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对宏观*的理解错位,造成*的盲目性和不正当性,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行政垄断等问题,而这些障碍的排除,有待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良好实施。我国目前在宏观*方面,需要及时解决的是制定一部《宏观*法》,继续健全宏观*法体系,真正做到依法*。此外,宏观*法所确立的*目标,需要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且,如果将宏观*法置于核心地位,是否会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国家*竞争的错误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反垄断法置于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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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6
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它们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家宏观*手段的体系,有效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明显区别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含义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查封、扣押、检查、监督、审批、行政许可等行政措施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
(2)特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显著差别在于:经济手段一般是间接调节,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温和性、引导性、间接性的特点;
行政手段一般是直接调节,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效果迅速的特点。
(3)*的内容及侧重点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财政、税收、利率、贷款、货币发行、国债、国家的宏观经济计划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具体实施的经济手段有:①利用货币手段:利率的调整,货币发行量的调整,存贷款*的调整。②利用财政、税收手段: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方向的调整,国债的发行,税目及税率的调整。③利用价格杠杆:通过对某些商品价格的调整来调节市场供求。④国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年度规划等。
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主要通过国家行政的强制力量,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如通过行政系统、些主管单位及其所属职能部门下达行政命令、指标、指示、规定等手段,主要侧重于解决市场秩序问题,如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制裁等等。
(4)地位不同:
国家宏观*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主要手段;国家宏观*的行政手段只是辅助手段,不能片面地强调和过多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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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经济手段是指*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
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国家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目标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和行政手段的差别在于:
第一,实施的依据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第二,实施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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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2 10:47
经济手段是指*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
行政手段是指通过国家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目标的一种手段。
经济手段和和行政手段的差别在于:
第一,实施的依据不同。
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和经济计划来实施的。而行政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采取强制措施来实施。
第二,实施的特点不同。
经济手段的调节具有间接性,它是国家运用经济*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手段有利于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而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的特点。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否则不利于市场作用的发挥,甚至产生消极的后果。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