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该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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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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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小时前
对于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存在争议,应如何认定?首先,开工日期需以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为准。若发出通知后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应以条件具备之日作为开工日期。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误,则以通知中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同时,若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开工日期则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该规定指出,当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争议时,法院应按照以下原则认定:首先,开工日期通常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日期,或在通知发出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其次,若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同意并实际开始施工,则开工日期以实际进场施工日为准;最后,如未收到开工通知,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具体开工日期,则法院应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并结合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