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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西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依据国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遵循一系列原则。首先,确保政策的统一性,标准的法定性和总量控制,经费由省级统筹但管理以县级为主,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注重体现绩效考核和激励作用。
绩效工资的核定基础是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教师的津贴补贴水平,县人事和财政部门会根据规定,确保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以2009年为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津贴补贴控制在每人每年5000元,年终奖金为1296元,此数额需经省市人事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总量会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会与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的清理规范同步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基本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具体分配时,县教育部门会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分配,力求在区域内同类学校间实现大致平衡,同时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以充分调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