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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11:40
第二十七条:*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市高级人民*、市人民*,拥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这些议案由*团决定是否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一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也有权提出议案,由*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包括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对于地方性法规案,需包含议案、法规草案和草案说明。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通常应附有法规草案,如未附,则需说明主要规范内容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遵循《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前可公布准备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意见印发代表。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对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得与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需由提议案人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和相关资料。议案审议流程包括*团提交审议,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后向*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团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第三十二条:议案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团可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会议备案,或提请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议案,经*团同意,审议即行终止。*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由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三十四条:工作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市高级人民*、市人民*向会议提出,内容包括上一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需根据代表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会议时,各机关需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内容涉及决议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各项工作报告在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需根据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会议时,市*需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报告,并将相关草案和执行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代表团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报告,*团审议通过并印发会议,对计划和预算进行决议。
第四十二条: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时,市*需提出调整议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经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2次修正。《议事规则》分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选举、辞职和罢免,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附则8章6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