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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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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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1、如果有没有相关执照的非法经营,政府工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且收缴相关非法所得。
2、对于已经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对于违法经营、严重责任事故以及其它相关条文,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还达不到刑事惩处标准的行为,处以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如果无证经营的行为较恶劣、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除以20000到200000元的罚款。
4、如果无证的经营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并且有严重的安全弊端、影响公共的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要收缴进行无证经营的机械设备、原料或者产品,还处以50000到500000元的罚款。
5、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有其它的规定,那么处罚无证的经营则按照这个规定来。
6、进行无证非法经营,如果有相关处罚的法律条文,工商部门就应该按照相关条文来处罚,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处罚的明确标准,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收缴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下。
7、如果明明知道是无证的非法经营,却仍旧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比如场地、存储、运送、管理等,工商部门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行为,收缴非法所得,并酌情除以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8、只要是进行非法经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相关部门都会将非法行为录入信用档案,还将按照法律条文公开、通告。
9、当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果有阻碍查处的行为,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话。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