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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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九章详细规定了关于保安信息与联络的相关制度。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作为全国港口设施保安总联络点,负责全国港口设施的保安报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联络工作。
各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值班室作为所在地港口设施保安联络点,需要承担全天候的联系工作。这包括接收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了解船舶保安信息,对接收到的保安报警及时采取保安行动,并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同时,它们还需要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并为相关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援助。此外,它们还需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收到保安报警时,应立即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报告港口设施名称、位置、经营人或管理人名称、设施内相关船舶、人员和货物,以及所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必须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相关船舶保安事件和其他船舶保安信息后,应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港口设施,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
交通部根据国际公约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接收和向国内相关部门、机构传送相关信息。当港口设施保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需向原报送单位及时发出更正信息。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需建立信息系统,以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和转发。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确保了港口设施的保安信息得到有效的收集、传递和管理,增强了港口设施的保安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品规则》而制定,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该规则共十一章、八十五条(含附则),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3年11月14日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水发2003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