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四章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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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3:33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是否按要求填写并报齐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是否符合规定;技术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要求录制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和终审两阶段。初审由专业组完成,采用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由评审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完成。
第十八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时,依据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为:取得突破性、综合性的科学进展,学术界公认并广泛应用,推动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取得重要进展,学术界公认并引用,推动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取得较大进展,学术界公认并引用,推动学科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时,根据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为: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经济指标领先,推动领域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国内外首创或虽有但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对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国内首创但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对领域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审时,由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授予“一、二、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