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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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1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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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20:45
税收征管法中详细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与应用。
税收保全措施主要针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认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在规定纳税期限前,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若发现纳税人有转移或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迹象,税务机关可要求提供纳税担保。在无法提供担保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冻结纳税人存款或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或其他等值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若限期内仍未缴税,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可从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抵缴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针对逾期未缴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后,若仍未缴纳,经批准,税务机关可直接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变卖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进行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侵犯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若税务机关滥用职权或措施不当导致纳税*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