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章 质量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9小时前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24
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管理在《管理办法》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市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建设质量实施严格监管,包括对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
第十七条强调了相关单位的资质要求,所有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且必须遵循国家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人防主管部门还需对建设监理资质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
对于大型兼顾设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护等级5级(含)以上的专用工程,设计工作需由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而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则可处理防护等级6级及以下的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九条阐述了设计文件的审查流程,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性审查,具备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单位负责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相关证书,并报备市人防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和重要设备采购是强制性的,即使是涉及*和秘密的项目,也需遵循公开招标原则,除非符合国家特殊规定。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于地下交通干线及相关工程设施,人防主管部门需参与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要求,将需要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竣工后,建设单位需将所有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上人防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