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03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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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7:42
我觉得是不重了。事情的结果是这样的:
2020年9月,学生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该学生。
2020年11月,学生被当地警方查到并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向学生所在高校通报了情况。
2021年9月,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3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每一所高校都据此制定了自己的《处分条例》,不同高校制定《处分条例》把握的尺度不同。
有些高校将存在“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些高校规定比较弹性,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从实质上讲,学校开除嫖娼的学生也是符合规定的,这也是高校教育自主权的体现。
在实践中,有些学校对嫖娼的学生给予开除处分,也有很多学校只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