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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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23
学生嫖娼被开除,刑罚是否过重了?答:不重...嫖娼触碰了社会的“红线”,遭受相应的处罚合情合理。纵观整个事件,个人认为,于情于理,此事本质上根本就不应有存在争议的可能。一、首先,学生行为,乃知法犯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其次,学校举措,乃依规行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三、再者,嫖娼行为于人于己都危害巨大,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研究生,不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如果不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有很多人觉得嫖娼只是一件小事,并不能对自己构成很大影响而去模仿,危害深远。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所以,此事最需要关注的是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和法治意识,正视我们教育中缺失的环节,才能杜绝此类情况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