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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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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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7:52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同时,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可能免除或*其责任的条款,并说明相关细节。格式条款指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可能免除或*责任的条款,并说明条款内容。《保险法》也强调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需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包含“醒示”与“醒意”两层含义,即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
醒示义务,即格式合同提供人需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在某案例中,被告提供的投保单上“张德忠”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相关条款内容。这表明保险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