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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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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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4:27
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监狱、*所、看守所应在服刑人员及劳动教养人员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前30天内,通过正式途径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至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机关。
第九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在7天内分别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
司法所在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协同相关部门展开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条:归正人员应在离开监管场所后的30天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报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归正人员,司法所和*派出所需在期限届满后3天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十三条:监管场所应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服刑和*人员掌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本知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支持监管场所的培训工作,提供培训信息和技术服务,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
第十四条:各级*及其相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或兴办社区服务业就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各级*应采取措施,推动归正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和就业实体的建设,为归正人员的安置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六条:符合继续上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批准其入校学习。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标准的,学校应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保留职工身份的归正人员由原单位安排就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归正人员,原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单位撤销时,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劳动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企业招用归正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由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税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归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归正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和扶持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归正人员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刑满释放或*期满后,归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标准,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正人员有权利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籍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山、地),乡镇*应帮助、督促落实。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领取地方*临时社会救济。
第二十四条:涉及服刑、*人员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住房特殊困难的,由司法行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将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司法所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用于安置基地建设补助、自谋就业支持借款、技能培训经费补助、有特殊困难的归正人员安家救济等安置帮教项目。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倡导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老年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应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对归正人员的帮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