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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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7:00
作为邻接权的一种,广播组织权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手段的丰富和发展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并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密切关注在我国,学术界对表演者、录制者的权利较为关注,研究也相对深入,而对广播组织的权利却论及很少特别是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带来一定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必须给予这一领域高度的关注,以便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首先是对广播组织权的概述,回顾了广播组织权的产生历史,阐明了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及国际条约和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组织享有权利的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广播组织权在欧美发达国家的现状及我国目前广播组织权立法上的不足,进而得出广播组织权的两大发展趋势--权利保护的国际趋同性和权利保护强化性文章第三部分紧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的动态,评述了2006年大会通过的《WIPO保护广播组织经修订的基础提案草案》,并论证草案的通过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将产生两个层面的影响,即法律层面的影响与广播电视产业的影响,其结果是必将引起著作权法律体系的重构和广播电视行业的重新洗牌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对广播组织保护呈强化的背景下,我们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立法进程,用自己的声音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完善本国的立法,尽量使立法适度、合理,以便更好与国际接轨 为此笔者对我国将来著作权立法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和建议首先,应当把广播信号的保护纳入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确立有关广播信号的保护立法其次,明确广播组织的定义,扩大广播组织主体的范围再次,更新广播组织享有的权限,使广播组织享有的权限尽可能完整最后从技术层面对广播组织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做出相应规定,力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完善我国广播组织权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