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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那么冒名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网友咨询:
冒名投资法律关系中,被冒名者的责任、冒名者的股东资格确认应当如何处理?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牛晨律师解答:
第一,对于以假名或者盗名出资并登记的情形,由于被冒名者对冒名人的冒名投资行为并不知情也未予认可,或根本不存在,因此,冒名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此外,被冒名者还可以采用确权之诉、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向冒名者追究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或诉求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
第二,为维护公司团体关系的稳定,一般而言,不应认定被冒名者的股东资格,应确定由冒名者承担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予以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冒名者的股东资格,并责令其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不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冒名者退出公司。
牛晨律师解析:
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区别:
冒名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如死人或者虚构的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所以这里就体现: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
名义股东(名义出资人)就是在注册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或法人。法律规定中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牛晨律师在西安雁塔法院工作学习,处理常见民商事纠纷经验丰富;担任多家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实务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