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哪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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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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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14:5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9年4月27日,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2年7月27日和2004年7月1日进行了修订。该细则旨在确保《农药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
细则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工作,负责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细则详细规定了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要求,以及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农药生产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农药登记,并在登记有效期内对农药的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变更时,需要重新申请登记。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
农药使用方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农药监督管理方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农药执法人员,有权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