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利的核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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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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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12:29
就业权和择业权构成了劳动权的核心内容。劳动权,亦称“劳动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参与社会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应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此基础上,国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劳动权的实现。劳动权是实现生存权的基础,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基础上,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既包含权利也对应义务。在此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主体为公民,而义务主体为国家。这属于*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民法中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的歧视。第十三条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第十四条涉及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应视为国家的主人翁,积极参与劳动。国家鼓励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参与义务劳动。国家对即将就业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