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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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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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5:19
江苏省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指出,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允许转让,但存在某些限制条件:一是长度不足一千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是收费期限已过三分之二以上;三是属于国防收费公路的不得转让。此外,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受到严格控制。
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转让国道收费权的步骤,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而对于国道以外的公路,转让则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收费权,必须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对于经营性公路收费权转让,转让方还需征得原投资经营协议或转让协议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进一步说明,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在有效期内,可以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质押合同需在信贷征信机构登记,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还贷公路的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公路的建设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