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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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06:54
出票人签章在票据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缺少这一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不成立。各国立法通常将出票人签章视为法定要求,如我国《票据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虽然存在空白票据这一特殊情况,空白票据在预留部分事项供后续补充,但出票人签章仍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空白票据生效的关键条件,确保了票据的法律效力。
票据签章不仅限于出票行为,它是所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具有法定形式,要求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这不仅是最低限度的形式要求,也是确保行为效力的必要步骤。赵新华老师强调,无论是哪一种票据行为,签章都是表达行为人意图的重要标志。
在票据行为中,签章不仅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体现,更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意愿的强有力证据。它与票据记载内容相互配合,前者代表行为主体,后者则揭示行为内容。尽管行为人可以授权他人记载待定事项,但签章必须由行为人亲自进行,否则可能导致伪造问题。因此,票据签章的有无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判断和确认行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签章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则为效力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