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起不起诉决定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追诉期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1-04 20:3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20:43
虚开*专用*的刑事追诉期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这条规定指出,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若在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核准。
在实操中,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虚开*专用*的“犯罪之日”通常从虚开的*被开具出来之日起算。其次,最高法定刑的认定需结合《刑法》第205条、《最高人民*关于虚开*专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等法律法规,其中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五年;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实践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稽查耗时久,可能导致迟延移送案情给*机关,从而过追诉期。例如,李某某在2014年至2015年间虚开*,税务机关于2020年才向*机关移送。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立案后,因未及时移送给*机关,导致过追诉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共同犯罪中,遗漏共犯可能影响追诉期的计算。例如,王某某虚开*专用*,但*机关未对其立案侦查,导致王某某过追诉期。在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的刑事追诉期分别独立计算,不干扰其他共犯的追诉。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不因刑事追诉期已过而中止。即便刑事追诉期已过,行为人仍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履行税务行政上的义务。
总体而言,虚开*专用*的刑事追诉期需综合考虑税款数额、法定最高刑等因素。一旦超过规定追诉期限,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特殊情况需报最高人民*核准。在实际操作中,需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发现线索并采取有效行动,以避免过追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