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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通常认为只涉及股权的财产权益,而非全部权利。出质股权后,质权人仅能行使收益权等财产权益,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者选择仍由出质股东掌控。判断股权质押的实质,关键在于质权的执行。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时,质权的执行通常参照动产质押规则,允许转让或拍卖质押股权,让受让人成为股东。这种转让意味着股权的完整性,因为不完整的权利在转让后不可能变得完整,除非一开始就完整地出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质押,根据《公司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质权人为其他股东,无需他人同意;二是向股东外设质需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这表明,股权质押并非只涉及财产性权利,而是包含全部股东权利的转让。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主体不会将权利孤立分割,否则会在质权执行中引发纠纷,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
国际上,包括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法律都对股权作为担保物权设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日本《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分别明确指出股权和股份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进一步证实了股权质押的全面性。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